员工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的区别在哪?

来源:校工会发布时间:2021-11-30访问次数:24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存在解除与终止两种情形,虽然这两种情形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具有实际的区别,具体体现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不同等。因此接下来将由法律援助中心为您介绍关于员工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的区别在哪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首先,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是否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劳动合同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主要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实出现,一般情况下,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

其次,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不同。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意定解除(劳动合同法36)、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即劳动者主动辞职(37)、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39)、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40条、41),前述各种解除的成就条件是不同的。

再次,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从而不能出现当事人预想达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与愿违地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解除的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劳动者在人身受到威胁,被强迫劳动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应的程序。而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以及需要提前多长时间通知,各地掌握的尺度不尽一致,相对比较混乱。

最后,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起点不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081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除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1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外,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均应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起计算,即应按工作年限计算,只是200811日前后,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数额略有不同。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081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对于20081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11日开始计算,20081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金计算范畴。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员工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主要区别在于解除与终止是否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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