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工伤的认定?

来源:校工会发布时间:2021-03-22访问次数:462

当事人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在离岗休养后,公司仍然继续缴纳基本基金和发放基本生活费。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另寻工作岗位,由该工作岗位为其申报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但工资支付方式为每次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以后支付,若当事人在工作途中受伤,那么此伤可否认定为工伤,由第二家公司支付其医疗费用?

现阶段承认兼职、停薪留职和国企内退、下岗或待岗的职工,可与新的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即构成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比较妥当。这样,才会符合劳动法的核心目标,更有效的保护当事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法规依据主要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规定事实上承认了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存在。

虽然公司支付劳动报酬是以劳动者完成一定的工作内容为标准的,属于劳务关系的形式,但是该公司为其申报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的举动以及当事人待岗休养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当事人受到的伤害可认定为工伤,由第二家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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