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纠纷不得提起仲裁?

来源:校工会发布时间:2021-03-18访问次数:495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条、第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由此,可以看出:

1.将纠纷提请仲裁的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提交仲裁的纠纷仅限于民商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涉及财产权益的非合同纠纷

  所谓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主要是指侵权纠纷。这类纠纷在海事、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领域中较为常见。海事中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有:涉及海上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筑构成设备所产生的争议;涉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等。房地产纠纷中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有:侵占他人所有的房屋的纠纷;因使用房屋的附属面积、共同设施而发生的纠纷。

3.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纠纷不能仲裁

  因为此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但往往涉及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如婚姻关系等,所以不能仲裁。

4.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行政争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此种争议只能通过行政方式处理,或者以行政诉讼方式解决。

此外,仲裁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该条说明劳动争议可以适用仲裁解决,但仲裁时不适用仲裁法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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