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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偶然提前放学发生人身损害,学校该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校工会发布时间:2021-03-18访问次数:374

受援助人:我孩子在某小学上一年级,学校每天下午4点放学,家长都会提前到学校门口去等。前些天学校搞活动,比平时早半个多小时放学,老师也没有给家长打电话。孩子在学校外等待家长来接时被路过的车辆碰到受伤了,请问,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援助中心:1.是否属于校园伤害事故范畴?上小学一年级的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受到人身监督和保护,因此,学校不应提前放学使学生处于无人监管的状况,除非学校事先通知了学生的监护人。伤害事故虽然发生在学校外,但属于校园伤害事故的范畴。

2.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因学校提前放学导致学生在外受到人身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故学校应承担补充责任。另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故而,学生家长可要求学校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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