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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员工意愿未缴社保,员工是否可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校工会发布时间:2021-03-18访问次数:320

受援助人:我于2008年3月进入某食品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工作期间,食品公司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6月24日,我以食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食品公司主张其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是我本人曾向单位写了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保证书,所以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在于我本人。请问,在此情况下食品公司我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援助中心:缴纳社保是强制义务,不依当事人意志改变。受援助人于2008年即进入食品公司工作,虽然写了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保证书,但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双方的义务,《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强制性义务,即便是受援助人写了保证书也是违法的,食品公司的主张不能够作为其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的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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