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意义何在?

来源:校工会发布时间:2021-03-17访问次数:695

大家在工作中会与很多人产生联系和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有些人理解是劳务关系,有些人理解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然有一字之差,但是区别很大,对于关系双方的利益有着很大的差别,那么怎么判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呢?判定二者的意义又在何处呢?接下来,我们详细分辨这两种关系。

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为了保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稳定,国家通过大量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加以规定,而劳务关系,是指不构成劳动关系的,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民事关系,如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关系,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等。从另一方面看,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动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务关系也具有以下几项特点:首先,劳务关系是一种准劳动关系;用工方不具备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或者具备主体资格但工作内容具有临时性;其次,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根据用工方的指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用工方承担在劳作过程中人身伤害的风险。

准确区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区别,应从各自的特点、权利、义务的内涵及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等入手,而不应浮于表面。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混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现象在实践中时有发生,应透过现象看本质。在审判实践中,实际上形成劳动关系但又缺乏书面合同的现象也大量存在。因此,法律援助中心提醒各位,在就业时务必仔细分辨用人单位是否具备劳动法中规定的主体资格,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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